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永英与文海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英,文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英。被申请执行人:文海红。张永英诉文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2)武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文海红共欠原告张永英货款31390元,一年内(12个月)归还原告张永英35000元,每月保底归还2000元,自2012年5月1日算起,每月25号之前给付完毕,再不另外计息。如果未按期限还清,剩余款项则按照2分加倍计息。因被告文海红未按调解书履行完毕,张永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多次寻找,均未找到被执行申请人,且经查,被执行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人文海红同意,按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一、将张永英申请执行(2012)武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查明被申请人文海红有能力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彦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