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商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崔玉军、崔广东、徐景秀、郁佃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玉军,崔广东,徐景秀,郁佃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商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玉军,男,54岁。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广东,男,27岁。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景秀,男,67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佃刚,男,44岁。委托代理人肖婷,虎林市迎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原告郁佃刚与原审被告崔玉军、崔广东、徐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由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虎商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崔玉军、崔广东、徐景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玉军、被上诉人郁佃刚的委托代理人肖婷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崔广东、徐景秀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由于二审出现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虎林市人民法院重审。(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 平审 判 员 郭以刚代理审判员 郑 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