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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李健与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3662号原告李健。被告王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诉被告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为10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