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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鲁庆利与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庆利,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庆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宝兴路69号。法定代表人曾平,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鲁庆利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09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鲁庆利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庆利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庆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方彬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代理审判员  何 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琳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