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玉春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州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玉春,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2014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14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州检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春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玉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6日晚,被告人陈玉春用铁棍将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凯乐宾馆胡同道南的和记麻辣烫店门玻璃砸碎,进入屋内盗窃现金200元和5盒韩国香烟(价值人民币50元)。2.2015年2月6日晚,被告人陈玉春用砖头将朱xx停放在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税务城区分局门前的白色丰田RAV4吉普车的车玻璃砸碎(价值人民币340元),盗窃车内三张身份证(价值人民币120元)、一本驾驶证(价值人民币10元)、一本车辆登记证。被盗的朱xx的身份证已返还本人。3.2015年2月10日晚,被告人陈玉春将肇州县肇州镇市场北门对面的李x小百货商店的闸板卸下,进入屋内实施盗窃一个红色立柱小音箱(价值人民币10元)。4.2015年2月10日晚,被告人陈玉春用钳子将肇州县肇州镇市场北门对面的奥港发廊的门鼻掐断,进入屋内,盗窃一把螺丝刀(价值人民币2元)、两枚铁戒指(价值人民币5元)。5.2015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玉春用钳子将肇州县地税局西侧的农机配件商店锁门的铁链掐断,进入屋内实施盗窃,对屋内进行翻动,因室内无贵重物品,没有财物被盗。6.2015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玉春用钳子将肇州县肇州镇繁荣街烟草公司北侧的金翔牦牛火锅店锁门的铁链掐断,进入屋内,盗窃现金5000元、两条荷花牌香烟盒(价值人民币800元)、一条利群牌香烟(价值人民币350元)。其中1100元返还被害人,其余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陈玉春实施盗窃六次(其中一次未遂),盗窃现金共计5200元,所盗财物价值1687元,合计价值人民币6887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返还失主。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陈玉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胡同4号恩特网吧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玉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玉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玉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玉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6日晚,被告人陈玉春用铁棍将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凯乐宾馆胡同道南的和记麻辣烫店门玻璃砸碎,进入屋内盗窃现金200元和5盒韩国香烟(价值人民币50元)。2.2015年2月6日晚,被告人陈玉春用砖头将朱xx停放在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税务城区分局门前的白色丰田RAV4吉普车的车玻璃砸碎(价值人民币340元),盗窃车内三张身份证(价值人民币120元)、一本驾驶证(价值人民币10元)、一本车辆登记证。被盗的朱xx的身份证已返还本人。3.2015年2月10日晚,被告人陈玉春将肇州县肇州镇市场北门对面的李x小百货商店的闸板卸下,进入屋内实施盗窃一个红色立柱小音箱(价值人民币10元)。4.2015年2月10日晚,被告人陈玉春用钳子将肇州县肇州镇市场北门对面的奥港发廊的门鼻掐断,进入屋内,盗窃一把螺丝刀(价值人民币2元)、两枚铁戒指(价值人民币5元)。5.2015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玉春用钳子将肇州县地税局西侧的农机配件商店锁门的铁链掐断,进入屋内实施盗窃,对屋内进行翻动,因室内无贵重物品,没有财物被盗。6.2015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玉春用钳子将肇州县肇州镇繁荣街烟草公司北侧的金翔牦牛火锅店锁门的铁链掐断,进入屋内,盗窃现金5000元、两条荷花牌香烟盒(价值人民币800元)、一条利群牌香烟(价值人民币350元)。其中1100元返还被害人,其余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陈玉春实施盗窃六次(其中一次未遂),盗窃现金共计5200元,所盗财物价值1687元,合计价值人民币6887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返还失主。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陈玉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胡同4号恩特网吧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扣押、返还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尚xx、杨xx、蔡xx、梁xx、朱xx、吴xx的陈述;3、被告人陈玉春的供述和辩解;4、肇州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玉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玉春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盗物品部分返还,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玉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逄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霍金鑫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刑期,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