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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航与安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934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7年1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冯兴锁,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女,汉族,1987年6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周建国,陕西骊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兴锁、被告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及共同债务。结婚以来由于被告不关心其,以短信形式辱骂其及其亲属,导致夫妻关系恶化。2014年其曾起诉离婚,后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半年多来,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其认为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其无奈,故再次起诉,请求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安静辩称,原告称其辱骂原告及原告家属,不属实。事实上原告多次对其进行殴打,其是受害人,此外原告还有冷暴力。其认为原告离婚真实原因是为了追求刺激。其认为双方感情还未完全破裂,虽有争吵打架,但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其希望能重归于好,共同生活。原告诉状中不提财产,想让其净身出户,实际其户口迁入后,有7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是专门补偿给其的,分给原告的面积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判离,理应平均分割。还有拆迁过渡费、分红款等,也应予以返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航与被告安静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等发生矛盾,致感情不睦。2014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形成诉讼。庭审中双方均承认无婚前财产及存款和债权债务。2009年因城中村改造拆迁,原告母亲张某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2011年,张某某又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附件一》,因双方对拆迁安置房屋面积等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致感情不睦,并在原告起诉离婚之后,双方感情仍未有明显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可见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和好,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拆迁安置相关问题,因拆迁协议并非原告所签,涉及案外第三人,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安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现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柯钦芬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