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一终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孟小祥与常福水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福水,孟小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福水,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小祥,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上诉人常福水因与被上诉人孟小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5月2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上诉人常福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常福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香代审判员 朱 海代审判员 田 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文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