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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全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全某某,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侗族,住黎平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侗族,住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黎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受理全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5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25元。在执行中,经向银行、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了解,都未发现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杨银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3)黎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盛高审判员  徐秀娟审判员  秦周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国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