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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曹军杨与程领、程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542号原告:曹军杨。委托代理人:赵方昉(特别授权)。被告:程领.被告:程韩东。原告曹军杨为与被告程领、程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程领归还借款15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由被告程领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程韩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曹军杨的委托代理人赵方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领、程韩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程领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3年11月14日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期至2014年2月13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四倍计算,由被告程韩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届满后两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均未履行还款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曹军杨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程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军杨律师代理服务费5000元。三、被告程韩东对上述两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程领负担,由被告程韩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