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西法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03庄汉亩与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上砂分公司资金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汉亩,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上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西法民二初字第8号原告庄汉亩,男,汉族,1952年6月2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上砂分公司,地址:揭西县,营业执照:445222000010031。负责人:庄仕发,职务: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庄汉亩诉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上砂分公司资金返还纠纷一案,原告庄汉亩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汉亩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汉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87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庄汉亩负担。审 判 长 黄艳清审 判 员 林锦填人民陪审员 周自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曾舒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