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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崔建伟与被告韩平义、赵明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伟,韩平义,赵明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崔建伟,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平义,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明娟,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韩平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伟与被告韩平义、赵明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建伟于2015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平义、赵明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伟撤回对被告韩平义、赵明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建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红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裴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