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崔建伟与被告韩平义、赵明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伟,韩平义,赵明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崔建伟,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平义,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明娟,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韩平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伟与被告韩平义、赵明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建伟于2015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平义、赵明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伟撤回对被告韩平义、赵明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建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红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裴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