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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顺兴建材店与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中止或终结诉讼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顺兴建材店,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33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顺兴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少波。委托代理人陈新福,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思薇,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黄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顺兴建材店诉被告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深中法破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受理申请人庄轲敏对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本案应中止审理,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 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鹏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