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欢欢与浙江省浦江县宏利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欢欢,浙江省浦江县宏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1714号申请执行人李欢欢。被执行人浙江省浦江县宏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星碧大道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欢欢与被执行人浙江省浦江县宏利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省浦江县宏利纺织有限公司财产现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17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鑫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