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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宋立彬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立彬,男,1979年1月4日出生于天津市,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居住地同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大街幸福南��*号楼2门**号。2015年4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辩护人韩康,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立彬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铁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立彬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立彬通过互联网发布出售手机的信息,买家刘XX欲从其手中购买并与其取得联系。被告人宋立彬向刘XX谎称先从苹果专卖店购买后再向其转卖。2015年2月20日,二人至本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社会主义学院内的苹果专卖店,该店店员邢XX将四部iphone6PLUS型手机交给宋立彬,宋立彬将其中两部手机转交刘XX查验,后宋立彬向店员编造自己需外出取银行卡来结账,先由其朋友刘XX在店内等候的虚假事实,将该店的金色、银白色iphonePLUS型64G手机各一部骗走,后逃逸。经依法鉴定,上述两部手机价值共计13776元。后被告人宋立彬将所骗两部手机低价变卖,所得赃款已挥霍。案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日将被告人宋立彬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宋立彬已将14400元退赔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立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邢XX、杜XX、刘X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身份证明,收条,销售执行单和证明,鉴定意见,视听资料,通话记录截屏,被告人宋立彬户籍证明、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相互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宋立彬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立彬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罪行,已退赔全部赃款,认罪悔罪,且其主观恶性小,希望法庭从轻判处。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立彬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依法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亦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宋立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合法财产受损等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实施了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诈骗数额为13776元,依法属较大,其行为依法已构成诈骗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宋立彬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赔赃款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立彬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源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