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甲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4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某甲,男,192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甲继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赵某甲给付继承份额4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建河二道街11号的房产档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柯书审 判 员 陈德章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蔡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