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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甲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4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某甲,男,192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甲继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赵某甲给付继承份额4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建河二道街11号的房产档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柯书审 判 员  陈德章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蔡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