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白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与马金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马金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法定代表人林雅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炯然。被告马金武。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下称和乐公司)与被告马金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炯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金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乐公司诉称,被告马金武因购买原告的产品,于2014年5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款124350元的欠条,约定于2014年11月15日前付清欠款。因被告至今未付欠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24350元,支付违约金24870元,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马金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被告马金武向原告和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兹有我方(姓名:马金武,身份证号:),向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采购门产品,截至2014年5月7日,尚欠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货款合计124350元(大写:壹拾贰万肆仟叁佰伍拾元整,详见附件对账明细单),我方已收到全部货物。我方承诺将于2014年11月15日前付清全部欠款,若逾期未付清,则除了支付欠款本金外,并按欠款总额20%向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支付相应利息损失,支付资金利息损失从欠款发生之日起计算。若截至2014年11月15日仍未付清,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欠条的约定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特此承诺!欠款人:马金武(签字并按手印),2014年5月7日”。上述事实,有原告和乐公司提交的欠条一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和乐公司提交的欠条,能够证实被告马金武欠款的原因和欠款的数额。被告马金武应当按照其在欠条中的承诺向原告和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和乐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欠条载明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金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货款124350元;二、被告马金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4870元。若被告马金武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42元,由被告马金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雷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