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东成与被执行人翟秀枝、郭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成,翟秀枝,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平县。被执行人翟秀枝,女,1951年9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遂平县。被执行人郭杰,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遂平县。本院在执行王东成申请执行翟秀枝、郭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东成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遂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永革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二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