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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东成与被执行人翟秀枝、郭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成,翟秀枝,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平县。被执行人翟秀枝,女,1951年9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遂平县。被执行人郭杰,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遂平县。本院在执行王东成申请执行翟秀枝、郭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东成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遂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永革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二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