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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晓龙与被执行人赵飞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龙,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龙,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赵飞,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陈晓龙与被执行人赵飞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2)古民一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晓龙撤销执行申请,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12)古民一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