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行非审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某、王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登科,王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徽行非审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环城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周娟萍,该委主任。被执行人刘登科,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王玲玲,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刘登科、王玲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作出的徽计生征(2015)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徽计生征(2015)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黄山市徽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徽计生征(2015)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征收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徽计生征(2015)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家治审判员 蒋友谊审判员 洪金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凌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