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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尹瑞芹与青岛泰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瑞芹,青岛泰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瑞芹。委托代理人王海涛,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泰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萍,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兆京,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瑞芹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泰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第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姜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审判员张好东、代理审判员魏文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瑞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以工伤赔付优先为由,要求双方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经二审查证,本次事件自事发之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未申请进行工伤确认,现上诉人以保留诉权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尹瑞芹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蓉审 判 员  张好栋代理审判员  魏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侯 钰书 记 员  姜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