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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长沙贤盛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黄荣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贤盛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荣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长沙贤盛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李银军,董事长。被告黄荣贵,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贤盛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荣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贤盛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荣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贤盛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贤盛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荣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长沙贤盛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向 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春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