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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贺丽杰诉被告马继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丽杰,马继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贺丽杰。委托代理人刘亚军。被告马继业。原告贺丽杰诉被告马继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九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7日马继业向我借款他说用于投矿,他给我打了借据。我要求他还款,他一拖再拖。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欠款人签字是我签的,现在暂时没有钱,还不上,两三年以后能还上,月息2分我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一个单位的同事。被告因投矿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5年2月7日被告给原告打了借据。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月息2分。2015年5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据载卷。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在被告因投矿资金发生困难时,原告帮助了被告,被告理应积极偿还借款,推脱不还实不应该,双方对2分利的认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继业偿还原告贺丽杰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7日期计算利息,利率为月息2分,直至清偿完毕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