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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1457号原告田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4月27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伟、代理审判员张竹青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在本院产业集聚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6日被告杨某某以干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2013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证据2、被告杨某某商丘银行《工资本》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用其发放工资的商丘市商业银行存折作抵押。被告杨某某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借田某某人民币叁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刘全亮借款30000元,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田某某借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静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银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