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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民初字第7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立鹏与谭德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鹏,谭德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7126号原告王立鹏。委托代理人杨学奎,山东康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德涛。本院受理原告王立鹏与被告谭德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立鹏于2015年6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德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鹏撤回对被告谭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9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744.5元,由原告王立鹏负担。审 判 长  张先辉人民陪审员  王文萃人民陪审员  王 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江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