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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振华与成都市新都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华,成都市新都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83号原告杨振华被告成都市新都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华与被告成都市新都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杨振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小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