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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行辖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行政许可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芜中行辖字第00025号原告朱继新、周立新、鲁胜华诉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延期许可证行政管理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公正审理本案,由其他非属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和李勤代理审判员  郑舒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丽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