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海彦与雷洪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彦,雷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895号原告王海彦,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雷洪,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彦诉被告雷洪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彦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庆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