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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海彦与雷洪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彦,雷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895号原告王海彦,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雷洪,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彦诉被告雷洪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彦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庆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