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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裁字第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郝民之与张传玉左保洪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民之,张传玉,左保洪,张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裁字第473-1号申请执行人:郝民之,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传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左保洪,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泽林,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郝民之与张传玉、左保洪、张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传玉、左保洪、张泽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齐晏商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国审判员  焦丽明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