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裁字第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郝民之与张传玉左保洪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民之,张传玉,左保洪,张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裁字第473-1号申请执行人:郝民之,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传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左保洪,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泽林,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郝民之与张传玉、左保洪、张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传玉、左保洪、张泽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齐晏商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国审判员 焦丽明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