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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网珍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楚州营销服务部、刘建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网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楚州营销服务部,刘建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083号原告刘网珍。委托代理人邵军,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楚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楚州大道209-8号(金陵名府小区门面房)。被告刘建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网珍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楚州营销服务部、刘建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网珍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网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刘网珍负担。审 判 长 李 岭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人民陪审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俊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