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勇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勇,男,1971年7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公民身份证号:4331251971********,土家族,大专文化,居民,家住保靖县迁陵镇水坝园**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27日在被怀化铁路公安处吉首派出所抓获,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4月25日由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樊江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6日,被告人李勇慌称自己承包了永定区沙堤乡尒水村12栋私人别墅工程,与卓某某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以借款的方式收取卓的工程保证金10万元。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李勇又以同样理由与罗某、卓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并收取罗某(包括被害人韦某)20万元定金。李勇将其中的10万元归还给卓某某。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到期后,被告人李勇携款潜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指控被告人李勇犯合同诈骗罪,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四项)定罪科刑。被告人李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属合同纠纷,不是合同诈骗。理由:1.业主丁某某给张某某有承诺。2.关于资金去向。有一部分用到河堤上,业主讲将基脚加高,还有堡坎、排水沟一起共用了一万多元;他买了张起亚车准备用于工程上;张某某拿走七八万元,剩下的三四万他自己用了。经审理查明:2011年6、7月份,丁某某和几个朋友在永定区沙堤乡尒水村买土地准备以后修建七栋别墅。因张某某热心帮忙办理相关手续,丁某某将平整土地等事情承包给张某某。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勇与张某某父子、丁某某一起吃饭,谈到工程的事,丁某某承诺,将来他家的别墅修建可以承包给张某某。2012年9月初,被告人李勇称在尒水村要修建12栋烟草别墅,需要施工队伍。同月6日,他和张某某以甲方负责人的身份与与卓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被告人李勇将伪造的一份丁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修建12栋别墅的《工程承包合同书》给卓某某看,合同中由张某某冒签丁某某的名字、李勇冒签张某某的名字。次日李勇打借条收取卓某某工程保证金10万元,合同约定同月15日开工。到期后被告人李勇提出要卓垫资,卓没有能力垫资。后经张某某介绍认识了韦某、罗某。后几人商定,由韦某、罗某垫资修建别墅,卓某某负责协调、管理,事成后韦、罗二人给卓55万元的好处费。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李勇与罗某、卓某某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同年10月20日前开工,被告人李勇收取了罗某、韦某的20万元定金,李勇将其中的10万元归还给卓某某。因开工时间一推再推,罗勇打听到实情后知道受骗了给李勇打电话,李勇逃离了张家界。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由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罗勇的陈述证明,2012年9月下旬,他接到朋友韦某的电话称,在永定区沙堤乡有12栋私人别墅工程可做,要垫部分资。第二天下午,韦某约他到红太阳茶楼谈,他进去后见到了韦某、德顺电脑公司的老板张某某和慈利的卓某某。张某某讲卓某某签了个12栋别墅的合同,由于要垫资,想找人合伙干。他和韦某详细询问后,卓某某把李勇叫进来,介绍李勇是该工程的负责人。李勇讲12栋别墅是烟草公司的员工修的,资金不成问题,现在土地已经平整,马上可以进场施工,愿干就交定金进场施工。2012年9月28日下午,他和张某某、李勇、韦某几个人来到华虹茶楼谈承包工程的事,李勇讲是垫资工程,第一层垫资,修完第二层付第一层的工程款,这一点几个人都能接受,接着谈定金的事,李勇要求50万元的定金,他只同意交20万元定金,李勇也就同意了,又谈了合同的细节,如进场时间、工期、价格等,他提出要求见业主,李勇讲对这事可以完全负责,韦某讲要其表哥张某某担保,他就同意了。合同拟好后李勇签字按手印,他和卓某某也签了字按手印。签合同后李勇要他们付定金,他拿出5万元现金给李勇,韦某给李勇转账5万元。29日他在桑植给韦某5万元现金要其付给李勇。合同约定是10月12日进场施工,李勇说要等一段时间,他看合同上没有张某某的签字,就要卓去找李勇,隔三、四天后,卓某某将合同书拿来,上面有“张某某”的签名。事后问张某某,张不承认签名,说是李勇仿造的。因李勇只相信卓某某,卓某某的意思是将合同转给他们,要55万元的中介费。工程是他和韦某二人做,他和韦某各出10万元定金,卓某某只负责协调关系和协助施工,按比例给卓提费用。他是张家界天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师,有资质。2.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9月2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他接到表哥张某某的电话,说在沙堤乡尒水村有12户的烟草私人别墅工程问做不做,他答应后联系了同学罗某。他和罗某、张某某到红太阳茶楼见到了卓某某和李勇,卓说李是负责烟草私人别墅工地的。李勇和卓某某介绍,尒水村有12栋私人别墅工程,面积有10亩,12栋最少面积有506平方米,最多有520平方米,框架结构,说完拿出一叠图纸让他们看,每平方米1230元,毛坯房,首先是垫资,修完一层就结账一层,修完二层接一层的帐。他们觉得条件可以就答应了,便问要多少押金或质量保证金,李勇讲要50万元,他们提出要和业主见面,卓某某说自己没有钱垫资,要提55万元中介费。2012年9月28日,他和罗某、张某某、卓某某、李勇来到华虹茶楼商讨签合同的事,因没有见到业主,他们只同意付20万元的定金。罗某是助理工程师,而他没有资质就由罗某签名。卓某某在合同上签名是李勇的意思,怕以后不给他55万元的好处费。在签合同前他们走访了,在尒水村确实有烟草私人别墅工程,烟草公司的丁某某等人在那里买了上10亩地。张某某是当地人,征地时张帮忙跑手续,屋主要给张某某工资,张不要,说只要以后工程给他做就行。他和罗某各付10万元定金,卓某某的钱是借的张某某的,其中10万元还给了张某某。这个工程到现在都没有动工,他们后来找到丁某某,丁说没有承包给任何人,李勇收到钱后只隔几天就跑了。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份,有几个人要在尒水村修烟草私人别墅,需要征地,他就帮忙办理手续,业主对他比较信任,让他负责土地平整、砌堡坎、打围墙,现在基本完成了,搞三通一平的时候还不认识李勇。现只剩扫尾工程,还没有结账。别墅是丁某某承头的,具体有多少业主不清楚也没有打过照面。2012年4月份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张家界宏通贸易公司任经理的李勇,后他在李勇公司打工。李勇去过他家,知道了有这个工程。8月份,李勇提出要帮他找施工队。2012年9月初的一天,李勇打电话要他去绿之缘茶楼。到后,李勇介绍一个姓卓的,讲卓想承建烟草别墅的工程,他就答应把工程承包给他们做,只坐一会儿他有事就走了。第二天下午李勇打电话要他去绿之缘茶楼,李勇同卓老板谈承包细节,只有几分钟他就又走了。9月6日下午,李勇要他去子午西路的华虹茶楼,他开车过去后,李勇和卓老板上了他的车,他们两人要他签字,他不签,讲你们搞来搞去把我的工程搞脱了,李勇讲不会的,搞脱了我给你补200万元,他就把字签了。在车上,卓老板给李勇7万元的现金。合同内容他不清楚,也不过问。2012年9月份,李勇找到他讲:“现在同业主没有签正式合同,施工队要看了同业主方的合同后,才同我们签正式合同,反正这个事没有问题,不如我们先搞个同业主方签的承包合同,这样施工队才签合同”。他认为反正要同丁某某签的,先搞个假的也要得,就同意了李勇的观点。李勇就准备了一份假合同,李勇在乙方签了“张某某”,他在甲方签了“丁某某”。李勇拿着这份假合同让卓某某看,卓某某就同李勇签了《承包合同》。烟草别墅的整体布局图,是丁某某提供给他的,要他找人设计几套图纸供选择,他找到朱某某帮忙搞了几套样式,他放在车上,李勇偷偷拿去复印的。李勇收的定金他没有拿一分。授权委托书上面的签名不是他签的,是李勇冒他名签的。4.证人卓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底通过田某某介绍说尒水村有个烟草别墅工程。他同田某某、李勇、张某某在茶楼见面,李勇介绍了工程的事,第二天去看了工程所在地,场地已经平整,地已经圈好,正在砌坎,是建房子的样子就放心了。9月6日上午签了合同,谈时他坚持要张某某签字才给10万元。7日,他从银行取现金7万元,另外向别人借了3万元,在张某某的车上给李勇10万元,李勇写了借条。按合同9月15日应该施工,并且不垫资,到9月15日李勇说图纸没有出来要等段时间,20日后,李勇提出修第一层要垫资,修到第二层才拨付第一层的工程款,他算要100多万元,没有能力,就找合伙人,找朋友张某某借款,张讲资金困难没有钱借,张把表弟韦某介绍给他,韦某和罗某是好朋友,几个人一起谈的结果是他负责现场协调、管理,按工程量55万元的费用;由韦某和罗某垫资做工程,他俩每人出10万元的定金。9月28日签合同,乙方是他和罗某签的字,约定2012年10月12日开工,到了这天,李勇讲要推迟几天,他和罗某看合同没有张某某的签名,就找到李勇要张签名,李勇答应了,后退回的合同上面有“张某某”的签名。韦某没有资质,就没有在合同上签名字。他之前付的10万元定金全部是借的张某某的,韦某和罗某将10万元直接还给张某某的。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卓某某是慈利人,认识好多年了。2012年8月底,卓某某说找到一个工程做,没有钱做想邀他一起做,他自己有工程做就要卓自己做。卓把李勇喊来后,李勇介绍了尒水有12栋私人别墅工程,是烟草公司丁某某承头的,现土地平整完了,可以施工了,要60万元的定金,并且拿出施工图纸,他看图纸不全,另外没有施工许可证,就提醒卓注意就走了。几天后卓某某找他借10万元交定金,他答应了。后卓讲没有钱垫资,刚好表弟韦某说桑植的事做完了,就把韦某喊过来和卓某某见面,韦某邀罗某一起做,两人各出10万元定金。他在罗某他们的合同上写了担保人,如果卓某某骗了人,罗某、韦某就要找他退钱。卓某某借他的10万元已经还了。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6、7月份,他们七个朋友商量在沙堤乡尒水村购买一块土地,一起修建7栋别墅住在那里。最后以每亩11万-12万的价格购买9亩多土地,事后经认真测量,实际只有8亩多。张某某是尒水村人,张在市烟草公司宿舍修建时干过工程,所以认识。他们购买的土地大部分是张的亲戚,张很热心,帮到做了一些工作,所以就把土地平整的事承包给张。买场子,也是各家修各家的房子,并不是统一由他组织修建的。张某某曾说可以垫钱修,其实他们几个朋友不想马上修,张多次打电话找他要修别墅,他承诺张某某,将来修屋时,他的别墅保证要张修,具体在修时再谈,但只能赚一万多元钱。至于其他家的别墅工程,要张自己去联系。李勇只见过一面,有次和张某某吃饭,张讲把他的老板李勇喊起一起吃。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与李勇2009年结婚,2011年离婚。她没有得到李勇的钱。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张某某找到他,说烟草公司别墅区快施工了,要他帮忙设计一些房屋的图纸供业主选择。他从电脑上找了几个样式,经过修改,然后打印出来三套图纸给了张某某。被告人李勇供述证明,2012年8月初,张某某告诉他沙堤尒水村有12栋私人烟草别墅工程,征地是张帮忙搞的,三通一平、砌堡坎、围墙都是张搞的。几天后他和张某某及他儿子、丁某某到外面吃饭,张介绍丁是烟草公司的。吃饭时张提出承包工程的事,丁讲在同等条件下可以承包给张某某。吃饭后张某某讲丁要修二栋,这12户是丁某某承头负责,专门有人管财务的。我讲:“你要搞这个工程起码要个施工队,要有资质的”。2012年8月底,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卓某某,他和张某某、卓某某及另外几个人在绿之缘茶楼见面,他和张某某给卓某某介绍别墅工程的情况,双方谈了承包范围和结算方式及施工期限等。第二天卓某某又去尒水看了场地就放心了。9月6日上午,他和卓某某、张某某等人到华虹茶楼谈签合同的事,张某某接到电话出去有事,他和卓某某分别在《承包合同》上签了字。他提出要卓交4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但卓只愿付10万。在签合同后未付款之前,卓某某提出要他写张借条,卓说虽调查过有这回事,但没有图纸不知何时施工,这样,他给卓某某写了借10万元的借条,并注明见到图纸后,借条自动无效。卓某某提出要看他们同业主签的合同,他就找张某某,二人商量后决定到网上下载一个合同修改一下,张某某冒签甲方丁某某的名字、他冒签乙方张某某的名字,搞好后给卓某某看了。卓某某给付的10万元,他拿7万元,张某某拿3万元。9月15日他和张某某拿着施工图纸给卓某某看,要其将剩余的保证金付完,卓讲没有钱,要找朋友一起做这个工程。9月底,在红太阳茶楼,卓某某介绍了韦某、罗某还有张某某,他说明张某某同业主签订了协议,但张在工地上做事没有来。9月28日,双方在华虹茶楼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罗某和韦某共付保证金20万元,卓提出交的10万元保证金是找张某某借的,现合同签了要求把10万元保证金退给卓,他答应了。后收的10万元保证金,给张某某5万元,自己5万元。他一共拿了12万元保证金,用于还债、日常开销,后来治病花了一部分钱。10.《工程承包合同书》在卷证明,李勇与张某某伪造的假合同,内容是丁某某将12栋别墅承包给乙方张某某。张某某冒签甲方丁某某名字、李勇冒签张某某的名字。11.《承包合同》在卷证明,2012年9月6日,由李勇为发包方、卓某某为承包方签订了沙堤乡尒水村烟草私人别墅12栋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开工日期为2012年9月15日。合同附注了承包方交付工程定金50万元,在开工后从工程款内扣除。合同尾部甲方负责人为李勇、张某某,乙方负责人为卓某某。12.借条在卷证明,2012年9月7日,李勇借卓某某现金10万元。备注中说明,(1).卓某某若在2012年9月11日见12栋别墅施工结构图,将余款40万元打入李勇账上,外加所借10万元,共计50万元自动转为工程定金;(2).如双方所签的12栋别墅工程未达成协议,李勇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所借卓某某10万元。13.李勇的承诺证明,2012年9月15日,李勇承诺卓某某所交工程定金10万元(也作为借条收据)于当月20日前施工结构图纸若未交卓尚东,退还10万元,外加2万元违约金。1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及收条在卷证明,2012年9月28日,发包方为李勇、承包方为卓某某、罗某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同日,由张某某担保,李勇收到罗某沙堤乡尒水村私人烟草别墅工程定金20万元。合同尾部甲方负责人为李勇、张某某(由李勇代签张某某)、乙方负责人为卓某某、罗某。15.授权委托书在卷证明,2012年9月28日李勇、张某某(由李勇代签张某某)全权委托罗某施工队对沙堤乡尒水村烟草私人别墅工程12栋施工和结算。16.承诺书在卷证明,李勇承诺12栋别墅2012年11月12日前未按时开工,同月15日前退还所缴纳的工程定金20万元,另支付工程违约金40万元,共计人民币60万元。17、正立面、平面图纸证明,该四张图纸系张某某要朱某某设计的别墅图纸。18.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在卷证明,2012年12月6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接到罗某报案称,李勇以修建别墅骗取了他和韦某的20万元后潜逃。经侦大队经查证后予以立案,进行网上追逃。2013年4月27日李勇在吉首被抓获,同月28日被押回张家界,同日被取保候审。19.情况说明在卷证明,公安干警没有找到证人田某某,故田无证言。20、户籍材料在卷证明被告人李勇的基本情况。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经查,丁某某等人购地准备将来修建别墅,张某某多次联系丁某某,要求承包别墅工程,丁某某的承诺是他家的别墅将来承包给张某某修建。被告人李勇没有得到业主的授权委托,却以发包方的身份与卓某某、罗某签订12栋别墅工程承包合同,并收受他人定金20万元。被告人李勇还伪造丁某某与张某某的工程承包合同来掩盖事实真相。当事情败露后,李勇逃离了张家界。综上,对被告人李勇辩解因丁某某对张某某有承诺,其行为属经济纠纷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勇与卓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并以借条的方式收取了卓某某的定金10万元,但被告人李勇在短时间内将该款退还给卓某某,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勇骗取卓某某现金10万元的事实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李勇提出给张某某分赃及其资金去向的观点,因被告人李勇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其理由不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四)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 宏人民陪审员 郑慧玲人民陪审员 谢安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印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