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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五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翁剑飞与郑洪会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剑飞,郑洪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五初字第132号原告:翁剑飞,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罗春生、程双,分别系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郑洪会,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剑飞诉被告郑洪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剑飞以原告认为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为不影响司法资源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翁剑飞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