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铁岭县宇龙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与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明煤矿、王启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铁岭县宇龙汽车货运有限公司,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明煤矿,王启峰,陈朋,赵立新,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05号再审申请��(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铁岭县宇龙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李千户乡李千户村。法定代表人:徐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旭馗,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明煤矿,住所地辽宁省调兵山市大明镇。法定代表人:李延奎,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杨庆胜,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志坤,该矿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启峰,男,1979年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朋,男,1977年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立新,男,1980年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开发区城南街熊谷阳光花园门市*****号。负责人:马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歌,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铁岭县宇龙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明煤矿、王启峰、陈朋、赵立新、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铁民一终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铁岭县宇龙汽车货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扩大再审申请人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没有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判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本案连带责任。被申请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明煤矿称,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正确。被申请人王启峰、陈朋��赵立新、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支公司均称,同意再审申请人意见。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王启峰驾驶车辆刮倒斜廊属实,再审申请人作为车辆的挂靠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铁岭县宇龙汽车货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铁岭县宇龙汽车货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臧红雨审 判 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关铁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宁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