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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恢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果品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牟平区食品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果品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食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恢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林迎广,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食品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李忠,经理。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果品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牟平区食品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05年8月30日破产还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2)烟牟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牟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