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刑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公诉机关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程婧出庭,指控:2015年5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127.8mg/100ml)后驾驶浙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寿李线红路村村口路段时被查获,认为被告人杨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及危险驾驶犯罪前科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方 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雯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