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俞大强诉被告张勇志、阿拉善盟宇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大强,张勇志,阿拉善盟宇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507号原告俞大强,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被告张勇志,男,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阿拉善盟宇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俞大强诉被告张勇志、阿拉善盟宇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