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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俞大强诉被告张勇志、阿拉善盟宇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大强,张勇志,阿拉善盟宇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507号原告俞大强,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被告张勇志,男,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阿拉善盟宇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俞大强诉被告张勇志、阿拉善盟宇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