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邱春桥与被告王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春桥,王书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289号原告邱春桥。委托代理人代高燕。被告王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春桥与被告王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重新约定还款时间,原告邱春桥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春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春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春桥负担。审判员 陈德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友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