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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邱春桥与被告王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春桥,王书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289号原告邱春桥。委托代理人代高燕。被告王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春桥与被告王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重新约定还款时间,原告邱春桥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春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春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春桥负担。审判员  陈德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友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