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夏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钱一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