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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包善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645号被执行人:包善强,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刑初字第00128号被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刑庭移送强制执行,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退赔等义务,本院已经依法查封包善强违法所得的金条两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七之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包善强违法所得的金条两根。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伟审判员  俞金文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