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4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成军与蒲宏亮、冯旭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军,蒲宏亮,冯旭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012号原告杨成军,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蒲宏亮,男,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冯旭蓉,女,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军诉被告蒲宏亮、冯旭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军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小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