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邝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泽良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33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泽良,绰号“阿苏”,农民,住广东省从化市。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8日被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从化市看守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泽良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泽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下旬至12月11日,被告人邝泽良与同案人朱某、李某进、邓某、温某、“翔仔”(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从化市街口街青云路华兴花园2幢B梯202房开设赌场,以用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期间共非法获利4万元。期间,以100元至200元的工资雇佣同案人张某甲、邱某甲彬、黄某甲(均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2012年12月11日22时许,民警在上述赌场当场抓获为赌场守候望风的张某甲、邱某甲彬、黄某甲及参赌人员唐某等人。案发后,被告人邝泽良于2015年3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泽良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起诉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人谭某乙、钟某乙、黄某丙、徐某丙、叶某乙、邱某丙、黄某丁、唐某、李某乙的证言,同案人黄某甲、温某、张某甲、邱某甲彬、李某进、邓某、朱某、张某乙的供述,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同案人朱某、张某甲、邓某、证人钟某乙、黄某丙辨认被告人邝泽良照片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泽良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处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邝泽良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邝泽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国坚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伟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