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潘玉根与潘元根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根,潘元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海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潘玉根。被执行人潘元根。本院在执行潘玉根与潘元根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该纠纷已经在京泰路街道双墩村村委会协调下得以解决,申请人已经将三线架设完成。申请执行人潘玉根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泰海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爱军助理执行员 许 冰助理执行员 王海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栾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