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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潘玉根与潘元根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根,潘元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海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潘玉根。被执行人潘元根。本院在执行潘玉根与潘元根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该纠纷已经在京泰路街道双墩村村委会协调下得以解决,申请人已经将三线架设完成。申请执行人潘玉根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泰海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爱军助理执行员  许 冰助理执行员  王海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栾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