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潘清论与陈文良、陈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112号原告潘清论(曾用名潘银土),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文良,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锦锋,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潘清论与被告陈文良、陈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陈文良、陈锦锋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曾海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杜琛注:本案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