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毛利和与潘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利和,潘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994号原告:毛利和。委托代理人:张健,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轶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利和诉潘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利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毛利和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利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毛利和负担。审判员 李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