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兰永生、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永生,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53号被告:兰永生,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均,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辉,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磊,男,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永生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永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张磊所有的坐落在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新建集二层楼房一栋中价值23万元的部分,并提供担保人于军的坐落在阜阳市颍泉区房改办三里湾安居工程2#楼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兰永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磊所有的坐落在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新建集二层楼房一栋中价值23万元的部分;二、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于军所有的坐落在阜阳市颍泉区房改办三里湾安居工程2#楼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严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