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本英诉李光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本英,李光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969号原告杨本英,女,生于1974年7月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陈忠梁,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军,男,生于1972年5月1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7号33幢1层2-5号及2层8号。负责人张晓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卫刚,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本英被告李光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在外务工,没有时间回来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本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杨本英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相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