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河南与张传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河南,张传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张河南,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现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姚辛庄村东南木业经商。委托代理人张本万,男,1959年9年1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张传雍,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现在在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申请执行人张河南与被执行人张传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屏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传雍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张传雍的房产已被本院在执行另一案件时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屏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