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行非审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仁超、单齐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仁超,单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定行非审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可松,主任。住所地:定远县政务新区。被执行人:李仁超,农民。被执行人:单齐梅,农民。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定征决(2014)056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少杰审判员 杨孝平审判员 李德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