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高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辩护人邢兴发,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4)第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敏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邢兴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4日21时15分,被告人高某驾驶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胡庄村德胜楼处时,与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乘车人胡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予以供认。辩护人辩称,本案交警部门未对张某某是否饮酒进行检测,影响到高某的定罪量刑,如果张某某有饮酒行为,应该是同等责任,高某就可能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21时15分,被告人高某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冀D×××××挂号)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胡庄村德胜楼处时,与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乘车人胡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高某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4日,其与范某某驾驶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天津港出发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去邯郸。范某某是其雇佣的司机,当时车上拉的铁粉,总重54吨。其驾驶证上的准驾车型是B2.当车行驶到南大港时,范某某让其开车。当其驾车行驶到西胡庄村德胜楼处时,发现对向有一辆白色的轿车从中心线南边斜着跨过中心线冲着其车就行驶过来,速度非常快,其就向左侧打方向想避开,但对方车又向右侧打方向,其车右前大灯与对方车相撞。撞完后其车闯到公路的南侧沟里,对方车停在公路中心线附近。其跑过去打开驾驶员后面的车门,把一名妇女从车里抱出来,驾驶座上那个男的趴在方向盘上不动了,其就报警了。2、胡某某证实,2014年10月24日晚上,同事张某某打电话叫其去华驰专营店给他拿东西。张某某在岭庄接上其后,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就出交通事故了,当时其还喊张某某救人,他也没有说话,以后的事情就记不清了。后在医院听说是和一辆半挂车相撞的。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4、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张某某车祸后系颅脑损伤而死亡。5、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黄公交认字(2014)第44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高某夜间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超载车辆上路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逆行,违反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有被告人高某酒精检测报告、说明、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并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超载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交警部门未对张某某进行酒精检测,高某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因交警部门已经对该事实作出说明,且事故认定书送达给高某后,高某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因此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高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 新审 判 员 胡建英人民陪审员 贾飞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姜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