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诉李发玉、胡刚、冯朝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80号原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紫金巷36号。法定代表人陈华,总经理。被告李发玉,女,生于1963年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胡刚,男,生于1962年9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冯朝辉,女,生于1962年7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发玉、胡刚、冯朝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发玉、胡刚、冯朝辉的房产或银行存款予以���封、冻结,金额以800000元为限,并提供了四川金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广安区前锋镇3块地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四川金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广安区前锋镇3块地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秀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秋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