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石秋月与韩德龙、韩德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秋月,韩德龙,韩德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510号原告石秋月,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庆云,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德龙,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连芳(被告韩德龙之妻),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国杰,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德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秋月诉被告韩德龙、韩德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对合伙账目进行清算,另行起诉散伙纠纷,因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裕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秦志强速录员 李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