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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石秋月与韩德龙、韩德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秋月,韩德龙,韩德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510号原告石秋月,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庆云,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德龙,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连芳(被告韩德龙之妻),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国杰,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德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秋月诉被告韩德龙、韩德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对合伙账目进行清算,另行起诉散伙纠纷,因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裕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秦志强速录员  李忠艳 来自